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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释义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四条规定: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有任人唯亲、排斥异己、封官许愿、说情干预、跑官要官、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”
相关规定
《条例》第八十四条、第八十五条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作出处分规定。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,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,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。
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,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,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。
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,才给予纪律处分;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,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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